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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答中国档案报社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7-05-15
  •    

        日前,国家林业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要求。为此,《中国档案报》社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问:如何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答:这次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千万林农的切身利益,是我国继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对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将产生深远影响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关系农村生产资料再分配和利益再调整的一场深刻变革,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档案管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档案收集是否齐全,整理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利用是否方便,不仅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质量和进程,而且对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都将起到保障作用。今年,全国将有10多个省份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关地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据《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性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应该归档保存的林改档案归档保存,主动提供多种形式的档案业务服务,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原则和归档范围是什么?
      答:《意见》根据林业工作的特殊性和档案工作的普遍要求,提出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五条原则,同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意见》规定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会议材料、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检查、总结;森林资源调查图表、林权登记发证材料;落实产权中的各村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决议、公示;林权争议、纠纷处理等材料,都应当由有关机关或单位予以归档保存。《意见》还对档案的形成质量、档案的收集整理、档案的保管和移交、档案的利用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问:档案部门如何发挥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答:首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文件类别等实际情况,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分类方法。第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到广大林农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其中的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是明晰林地产权的重要凭证,是今后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应得到及时和安全的保管。《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权属证明文件多制备一份,在改革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异地保存,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档案,同二轮土地承包的重要档案一样,得到妥善和安全保管。

        问:如何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是一项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林业和档案部门要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档案工作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步进行。二是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建立档案工作领导人负责制和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制订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要强化检查指导。各级档案部门要和林业部门互相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把档案管理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检查验收项目,确保档案资料收集完整、保管安全。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交流,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文/伊部 《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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