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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04-03
  • 近日,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公布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定》中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规定》中明确,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指出,对档案管理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如: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擅自销毁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或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或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或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或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规定》要求,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3月18日 总第2432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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